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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縣政府建築師專業簽証案件抽查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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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085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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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八五)內營字第八五八二二八七號函「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訂定宜蘭縣建築師專業簽證抽查暫行處理方式。

二、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專業簽證制度,嗣後對於本縣建照(雜項)執照及變更設計申請案經由設計建築師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試辦要點規定簽証後,本府對於簽証項目不再審查,但如經抽查簽証不實情事者,除依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建築師依法負責任外,本府並得依建築師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至於抽查違反規定者則依抽查作業要點移送懲戒(其中符合者為【○】,不符合者為【×】)。
(一)簽証項目經抽查有下列情形之一逐件累計項次達十五次者,依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移送懲戒:
( )1.設計圖圖樣及書件檢附不齊全、內容不一致。
( )2.面積計算表核算及工程造價計算錯誤〔但不超過規定建敝率或容積率〕。
( )3.承重牆、分間牆厚度高度不符規定。
( )4.建築基地之排水溝出口方向及化糞池設置與現有公共排水溝不符規定。
( )5.日照、通風、採光不符規定。
( )6.挑空設計及建物樓層淨高不符規定。
( )7.基地之現有路地及道路退縮地、截角核算不符規定。
( )8.浴廁、樓梯淨高不符規定。
( )9.樓梯級高、級梁及扶手高度不符規定。
(二)簽証項目經抽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退件累計項次達五次者,依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移送懲戒:
( )1.建築物高度〔或有效日期、道路陰影〕不符規定。
( )2.前後院深度比及高度比不符規定。
( )3.殘障設施不符規定。
( )4.面積計算表核算及工程造價計算錯誤〔影響建敝率、容積率〕。
( )5.樓梯、步行距離、騎樓尺寸、綠帶退縮牆面線尺寸不符規定。
( )6.鄰幢間隔不符規定。
( )7.建築物私設道路留設、綠化不符規定。
( )8.停車空間、裝卸位及車道不符規定。
( )9.各種坡度設計不符規定。
( )10.入口、走廊、樓梯寬度或數量不符規定。
( )11.防火區劃不符規定。
( )12.排煙設備不符規定。
( )13.昇降設備、停車空間、防空避難設備不符規定。
( )14.檢附專業工程圖說、未依法交由專業技師負責簽証辦理。
( )15.防火間隔規劃設計不符規定。
( )16.特定建築物設計不符規定。
(三)簽証項目經抽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依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外,並提請台灣省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依建築師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 )1.原有建築物與設計不符。〔進度及補照〕
( )2.未依本府核發之建築線指示〔定〕圖說設計。  
( )3.建築基地及鄰地畸零未保留或合併。
( )4.留設法定騎樓或退縮建築不符規定。
( )5.現有地形〔基地面高程〕現況與設計圖不符。


建築師專業簽證案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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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相關法規
備註
1.
.宜蘭縣建築物施工中損鄰事件處理要點  
2.
.宜蘭縣政府取締違章建築執行要點  
3.
.宜蘭縣政府建築師專業簽証案件抽查處理方式  
4.
.宜蘭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5.
.宜蘭縣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6.
.宜蘭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含變更設計)簽證案件抽查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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