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 日八七府秘法字第四七一二三號令公布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處理本縣違章建築,遏止新違建之蔓延,以維護本縣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縣轄區內七十三年三月一日以後搭建之新違章建築。
第三條 取締執行優先順序
一 最優先執行拆除:
(一)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章建築。
(二)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有礙河防安全、佔用公有地者、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在都市計畫特定區、都市更新地區等。
二 其他違建之處理
(一)第一期計畫 防火巷(防火間隔)違建五年內執行完竣。
(二)第二期計畫 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大型違建五年內執行完竣。
(三)第三期計畫 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中型違建五年內執行完竣。
(四)第四期計畫 面積不及三十平方公尺之小型違建五年內執行完竣。
第四條 國軍眷區及國民住宅,依「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及「國民住宅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執行單位為本府建設局。
第六條 本辦法執行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