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明 |
一、本要點依本府違章建築取締要點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一、本要點依本府執行違章取締辦法第六條暨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要點及執行建築法第九十六條違建強制拆除實施要點,應屬相同之法令,一併明確修正以符法紀。 |
二、執行範圍:
先採重點處理,再擴及全面之作法,依其優先順序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內容,由本府訂定每月應拆除之件數基準,列管追蹤處理視執行情形,適時作必要之檢討修正。 |
二、執行範圍:
依本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執行順序,依限處理,由本府訂定每月應拆除之件數基準,列管追蹤處理。 |
文字修正,明確規範執行範圍。 |
三、執行方式:為有效拆除違建必需配置人力,壽措經費全力推動,並按其建物搭蓋位置結構、用途及實際情況採下列方式執行。
( 一 ) 一般違建以本府現有力及僱用機具執行。
( 二 ) 規模鉅大或高難度不易拆除之違章建築,以現有配備不易拆除之違章建築,由本府應編列經費,採外包方式執行。 |
三、執行方式:
( 一 ) 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違章建築,由本府每年編列預算,逐年進行拆除。
( 二 ) 八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新違章建築,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即報即拆,拆除費用,依本要點第四條規定之標準計算,由義務人負擔。 |
文字修正,明確規範執行方式,以達嚇阻違建之發生。 |
四、拆除費用,依左表規定按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計算之: |
構造類別 |
每平方公尺單價
【元,新台幣】 |
二樓以上加 20% |
五樓以上加 20% |
鋼筋混泥土 |
六二○ |
○○ |
七四四 |
○○ |
八六八 |
○○ |
加強磚塊 |
四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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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骨造 |
八六○ |
○○ |
一○三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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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四 |
○○ |
磚造 |
一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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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造 |
一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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漿砌卵石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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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牆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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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棚架 |
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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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之構造物 |
由本府建設局核實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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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不易拆除之構造物 |
按人工拆除工資及現況實際拆除費用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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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除費用,得由本府建設局先行墊付,並以書面通知義務人限於三十日內繳交,逾期未繳納者,依法訴追。
二、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即報即拆之違章建築,得採外包方式執行之。 |
依據內政部七十二、九、六台內營字第一八一七九九號函規定:「按違章建築之拆除,主管建築機關依行政執法第三條代執行時,義務人應負擔執行費用,經通知繳納者而拒不繳納者,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給付。」 |
五、本要點公佈後,本府應於每月定期召開全縣各鄉鎮市公所違建取締承辦人協調作業會報,並提出成果報告及遭遇之執行困難情形。 |
五、本要點公佈後,本府應定期召開各鄉鎮市公所違建取締承辦人協調作業會報,提出成果報告並作檢討。 |
文字修正 |
六、違建拆除結案後,由本府列冊交由各鄉鎮市公所按月陳報追蹤績效,本府得隨時抽查。 |
同上 |
未修正 |
七、有關違建督導考核及懲懲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
同上 |
未修正 |
八、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履行,修正時亦同。 |
同上 |
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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