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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含變更設計)簽證案件抽查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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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088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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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六一三號函「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簽證項目係指「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表」所定,經建築師簽證之項目。

三、每雙月份第二個星期二下午二時正(遇假日順延)由本局及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宜蘭縣辦事處代表,公開辦理二個月內案件之抽件作業。
(一)五層以下非供民眾使用之建築物每滿十件抽一件。
(二)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滿五件抽一件。
(三)六以上至十四層之建築物每滿五件抽一件。
(四)十五層以上築物每滿三件抽一件。
(五)前(一)至(四)各款未達最低抽查數量時,至少抽一件。
(六)未經建築師公會檢視之案件,不分類別,每滿兩件抽一件。 抽件作業完成後,應作成抽件記錄,公告通知。

四、審查時間定於抽件後次週星期二下午二時起開始審查,並於當日審查完畢。

五、本抽查作業審查集中會審方式,各案件之審查應由本局建管人員及公會代表各二人組成;公會代表建築師對自己承辦之案件應予以迴避,並得通知設計建築師列席說明。

六、審查結果若有不符規定者,應通知起造人及設計建築師限期改正或辦理變更設計,必要時得依法勒令停工;經通知改正,如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變更設計者,本局得註銷該執照並移送懲戒。

七、每一案件簽證項目經抽查有下列情形之五點以上者,視為不合格之案件。每年度累積不合格案件達三次以上者,簽證建築師應依建築師法之規定移送懲戒。
(一)面積計算式核算錯誤。
(二)工程造價核計錯誤。
(三)未依本府核發指示(定)建築線圖說設計。
(四)建築基地之排水溝出口方向及污水處理設施設置不符規定。
(五)建築物高度或有效日照、道路陰影符規定。
(六)承重牆、分間牆厚度、材料不符規定。
(七)內部裝修限制不符規定。
(八)日照、通風、採光不符規定。
(九)挑空設計及建物樓層高度不符規定。
(十)浴廁、停車空間、樓梯等淨高不符規定。
(十一)樓梯級高、級深及扶手高度不符規定。
(十二)結構材料強度未註明。
(十三)行動不便設施不符規定。
(十四)樓梯數量、寬度、種類不符規定。
(十五)步行距離不符規定。
(十六)騎樓留設或構造不符規定。
(十七)外牆開口不符規定。
(十八)基地內私設道路留設不符規定。
(十九)綠化設施不符規定。
(二十)停車空間、裝卸位及車道留設不符規定。
(二十一)出入口、走廊寬度不符規定。
(二十二)建築物之防火及防火區劃面積不符規定。
(二十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火時效不符規定。
(二十四)防火間隔不符規定。
(二十五)昇降設備不符規定。
(二十六)排煙設備不符規定。
(二十七)防空避難設備不符規定。
(二十八)特定建築物設計不符規定。 其他未經列出之項目,經審查人員認定不合格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八、起造人、設計建築師收到本局抽查結果通知後,如有異議,應依本原則第九點規定提出複核。

九、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經本局抽查認為不符規定,經通知改正如有異議者,應於通知改正期限內申請複核。本局應於十日內將複核結果通知起造人,必要時應召開複核會議並視實際情形邀請起造人及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公會參加。起造人對核復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由本局於七日內報請上級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十、本原則經奉核可後實行,修正時異同。


建築師專業簽證案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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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相關法規
備註
1.
.宜蘭縣建築物施工中損鄰事件處理要點  
2.
.宜蘭縣政府取締違章建築執行要點  
3.
.宜蘭縣政府建築師專業簽証案件抽查處理方式  
4.
.宜蘭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5.
.宜蘭縣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6.
.宜蘭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含變更設計)簽證案件抽查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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